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提高黨建工作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實際,制定了《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有企業(含國有企業控股公司、國有企業子公司,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的黨建工作。
二、經費來源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費從國有企業經費中開支,主要用于支持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組織活動等。
三、經費開支范圍
1. 黨員教育培訓;
2. 組織活動;
3. 黨建宣傳;
4. 其他與黨建工作相關的支出。
四、經費管理
1.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黨建工作經費管理制度,明確經費用途和開支范圍,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經費。
2. 國有企業應當定期向黨組織匯報黨建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3.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配置經費,確保黨建工作經費用于黨建工作的實際需要。
五、其他規定
1. 國有企業應當確保黨建工作經費的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避免浪費和揮霍。
2.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更好地開展。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實施,將為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提高黨建工作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有企業(含國有企業控股公司、國有企業子公司,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的黨建工作。
第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黨建工作經費管理制度,明確經費用途和開支范圍,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經費。
第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定期向黨組織匯報黨建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配置經費,確保黨建工作經費用于黨建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六條 本辦法由國有企業黨組織負責實施。
第二章 經費來源
第七條 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經費從國有企業經費中開支,主要用于支持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組織活動等。
第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黨建工作經費管理制度,明確經費用途和開支范圍,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經費。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定期向黨組織匯報黨建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配置經費,確保黨建工作經費用于黨建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確保黨建工作經費的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避免浪費和揮霍。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更好地開展。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黨建工作經費管理制度,明確經費用途和開支范圍,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經費。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定期向黨組織匯報黨建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配置經費,確保黨建工作經費用于黨建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確保黨建工作經費的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避免浪費和揮霍。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三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四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四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四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四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四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五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五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五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五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五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六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六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六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運用黨建工作經費,支持黨建工作和黨員教育培訓,推動黨建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第六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