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文化活動宣傳管理制度(企業文化活動宣傳管理制度內容)
企業文化活動宣傳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企業文化活動宣傳工作,增強宣傳工作的實效性、針對性、規范性,維護企業形象,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增強員工對本企業的認同感,推動企業文化活動宣傳工作的規范化,依據本企業相關管理制度,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企業管理性指導文件,企業集團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各實體單位、各項目部開展文化活動時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 企業文化活動宣傳包括內部宣傳和外部宣傳。內部宣傳載體主要有公司簡報、宣傳欄及各類會議宣講等。外部宣傳主要通過報紙、電臺、新聞媒體、網絡等方式進行。
第四條 企業文化活動宣傳以展示各項工作成就,挖掘特色亮點工作,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宣傳企業良好形象為宗旨。
第五條 企業文化活動宣傳工作的原則與要求是,全面、準確、及時、事實就是、突出亮點。
第六條 企業文化活動宣傳工作由企業黨委和行政部門統一領導。
企業文化活動宣傳工作主管部門為黨委工作部,協助部門為企業工會、企業管理部。由主管部門組織成立企業文化活動宣傳辦公室,并負責日常文化活動的策劃、籌備、組織以及宣傳。
企業其他部門要加強對本項宣傳工作的重視,設置兼職的宣傳工作專員,負責將部門內部的宣傳方案,宣傳稿件整理、收集和報送工作。
第七條 企業在舉行文化活動前以及文化活動舉行完畢后,負責企業文化活動宣傳的各部門應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渠道暢通、反應靈敏的宣傳網絡,做好新聞素材的收集、篩選、加工、傳遞和反饋等日常工作,保障企業文化活動的順利開展,為其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二)開展調查研究工作,針對本部門員工在企業文化活動中的新思路、新想法,及時寫出有分析有見解的專題調研報告;
(三)在企業文化活動結束后,對該次文化活動的重點、特點及意義和不足進行總結、提煉,及時寫出主題鮮明的報道。
第八條 企業文化活動宣傳內容所反映的事件與數據應當與文化活動事實相符,禁止發布虛假不實報道。
第九條 企業鼓勵每一位員工為企業文化活動宣傳工作盡自己的力量,員工投稿時應如實反映企業的文化活動動態,能積極反映員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種正面思想和意識,員工的稿件被選用的,予以現金獎勵。
第十條 企業文化活動宣傳辦公室要及時收集和整理相關信息,將相關信息張貼、登錄在企業文化活動宣傳載體上。對于需要通過外部宣傳方式宣傳的,還應及時報送給各類媒體。
第十一條 企業各基層單位均應建立健全宣傳報道網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機構,發展新聞通訊員,培養文化新聞骨干,壯大文化宣傳隊伍。
第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由企業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