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來了!天津事業單位要給這些人發獎金!(天津市事業單位獎勵)
來源:天津廣播
轉自:津工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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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印發《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實施細則》。細則中規定,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分別為:嘉獎1500元,記功5000元,記大功12000元。
原則
以精神獎勵為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應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豐富獎勵形式,發揮獎勵的正向激勵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
(二)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程序;
(五)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六)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
條件
下列情形可以給予獎勵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獎勵:
(一)在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加強事業單位黨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二)在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重要任務、承擔重要專項工作、維護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搶險救災減災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三)熱愛公共服務事業,在推進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農業等領域改革發展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四)長期服務基層,在為民服務、愛崗敬業、擔當奉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五)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六)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等方面,有突出事跡和功績的。
(七)在對外交流與合作、重大賽事和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績和貢獻需要給予獎勵的。
四個獎勵種類
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作出較大貢獻,在本單位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的,給予嘉獎;
(二)對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記功;
(三)對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的,記大功;
(四)對功績卓著的,授予稱號。
授予稱號以及榮譽稱號,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開展定期獎勵
比例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
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開展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受獎勵人員一般在年度或者聘(任)期考核優秀的人員中產生。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可以結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進行。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統籌確定。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的,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一般不超過25%。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當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鄉鎮(街道)所屬事業單位的獎勵比例(名額)可以根據實際在本鄉鎮(街道)范圍內統籌使用。
加大及時獎勵力度
可作為定期獎勵重要參考
對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完成重大專項工作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加大及時獎勵力度,及時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依據獎勵權限,結合實際確定。及時獎勵情況可以作為定期獎勵的重要參考。
可追加其他獎勵
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由獎勵決定單位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功、記大功的,同時對個人頒發獎章,對集體頒發獎牌。
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分別為:嘉獎1500元,記功5000元,記大功12000元。
獲獎人員所在區或者單位經批準可以追加其他物質獎勵,追加其他物質獎勵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
經批準的獎勵所需經費,通過相關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進行獎勵的,可以同時對該集體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結合實際以內部通報表揚、評優評先等形式進行褒獎,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給予關心關懷,激勵其珍惜和保持榮譽,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